推行清洁生产的财政政策 发布时间: 2016-05-25 12:51 点击:
推行清洁生产的财政政策
(1)各级政府应优先采购或者按国家规定比例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并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这些产品。
(2)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的符合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4)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通过金融市场、政府拨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社会捐款等渠道依法筹集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投资基金。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及实施清洁生产的中小型企业,可以向投资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低息或无息贷款。
(5)列入国家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项目,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城市政府可将城市维护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征收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
(6)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列入企业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