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体系认证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发布时间: 2021-08-15 14:20 点击:
追溯体系认证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20121年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66条,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据了解,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是新条例最为重要的配套文件之一,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中鸿认证服务经梳理发现,以下6条规定或将对当前的化妆品企业带来重大影响。
一、儿童化妆品需特殊标注
在《办法》中,儿童化妆品再次成了监管的重点,有关“儿童”的关键词全文出现了6次。
《办法》规定,儿童化妆品应进行特殊标注:一,具备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二,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应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特别标注;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应当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
此外,使用禁用原料、未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物质,都属于新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截自《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儿童化妆品为何成为监管的重中之重?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研发总监张太军认为,“(此前)儿童化妆品暴露的问题太突出了”。
近年来,儿童化妆品乱象横生,不少商家以“玩具”之名兜售儿童化妆品,实际可能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为此国家药监局于今年6月发布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提出监管要求。
如今《办法》出台,无疑加重了儿童化妆品安全监管的砝码,一切乱象行为将无处遁形。
二、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设学历要求
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
此次《办法》针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资质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截自《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此外,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化妆品生产过程中还需承担5项职责:一是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二是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等的审核管理;三是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四是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五是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没有专门强调学历要求。”有业内资深人士表示,《办法》只强调专业知识,没有强调专业,但细化了新条例的要求,“至少短期内,质量安全人的招聘会更难了。”
三、首次提出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办法》指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对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全面负责。
除了生产环节,《办法》还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张太军表示,这是第一次提出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前并没有明确要求。该体系建立后,一旦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就可以查到问题源头,“相当于让整个链条透明化,让投机取巧的人没有作假的机会。”
四、电商平台将严管四大违法行为
此次《办法》也针对电商平台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电商平台内的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在入驻电商平台时,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同时,电商平台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电商平台将严管四大违法行为:一是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二是因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三是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四是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生产半成品/分装企业也须有生产许可证
《办法》中提及,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划分为8个类别,包括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以及其他单元。
其中,皂基单元也是生产许可项目中的新增类别。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是为了特殊功效香皂生产企业留下办理生产许可证通道。
另外,《办法》还指出,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这条变化较大,以后单纯制造半成品、纯分装的企业都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了,未取证可按条例59条无证生产查处。”上述人士表示。
六、美容美发机构/酒店洗护产品不能分装了
于6月正式颁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化妆品应该当有中文标签,包括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全成分等十项内容。
今日《办法》再次明确,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并且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另外,《办法》还指出,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这就意味这,美容美发机构、宾馆为消费者提供的洗发沐浴产品不能分装了。
美容美发机构则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显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询标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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