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认证 如何强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20-10-21 13:02 点击:
ISO14001认证 如何强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2019年11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经开区内一家被暂停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正常,按道理不应该被暂停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询问该企业是否知晓其证书被暂停的原因时,该企业才得知其证书已经被暂停。但更企业震惊的是,其环境管理体系(EMS)证书是于2019年9月27日,以“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的理由被暂停。据企业负责体系认证的汪某描述,自从2019年1月8日认证机构对公司进行环境体系第二年的监督审核并通过后,直至11月27日,该认证机构都未来公司进行监督审核。随后该企业立即向认证机构联系询问原因,认证机构才于11月27日下午通过微信端发来电子版本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识的通知》,该份通知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暂停原因是“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此外,在常熟市市场监管局监管人员对经开区该企业完成检查的当天晚上,认证机构在未进行现场监审的情况下,将该公司的EMS(环境管理体系)证书的暂停理由变更为“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番认证机构的操作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在经过对该开发区企业了解及对认证机构调查后,才发现该认证机构在实施苏市监认证〔2019〕184号通知,增加一次监督审核时,未书面告知企业,违反了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程序文件,属于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这一起在环境管理体系监管所发现的认证机构在实施认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带到了市场监管人员的视线中。自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以来,省局为加强化工行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通过开展化工生产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专项治理工作,督促企业有效运行管理体系。今后市场监管人员将更多层面的接触到环境管理体系,为强化对其监管,了解环境管理系统的概念、认证过程、把握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从监管角度出发,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知识、对监管中发现的认证机构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建议进行了探索和分析,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提供一些参考。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认证机构程序违法。
根据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9.6.2.2,监督审核是现场审核,每次监督审核应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查: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投诉的处理;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客户目标和各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持续的运作控制;任何变更;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而在实施苏市监认证〔2019〕184号通知的增加一次监督审核时,除本文开头叙述的开发区一家获证企业所对应的认证机构外,另有一家化工企业的认证机构在未现场监审未告知原因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该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停。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监管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后,在同样未现场监审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又将其证书进行了恢复。
根据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9.6.5.1,认证机构应有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的政策和形成文件的程序,并规定认证机构的后续措施。认证机构确实也有相应的程序文件规定,但该认证机构仅把程序当作摆设,随意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最终触及了法律的底线。
第二,认证机构实体违法。
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仅能从事推广活动,不得从事认证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了张冠李戴的情况。某电子产品生产公司与境外认证机构A签订了认证合同,但实际对该电子公司进行认证活动的人员却来自国内认证公司B。借着A、B两家公司交好而借人员,进而规避掉A公司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注册的事实,却酿成了境外认证机构A未经批准从事认证活动,同时国内认证机构B纵容,导致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落得一个两皆不美的后果。
第三,获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匮乏。
获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来之不易,维护更应当费心费力,落实好主体责任,对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更要严格。要杜绝非法转让和买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行为,杜绝证书被注销、暂停或撤销仍在继续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但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常熟市海虞镇一家获证企业,在其证书被暂停的情况下,仍然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子及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以“我公司荣获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对外进行宣传,构成了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对策和建议
第一,监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能力。
监管部门对于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管比较熟悉,但是对于环境管理体系却仍在摸索阶段。所以,应加强对于《认证认可条例》、GB/T14000—ISO14000系列标准、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的学习,悟透认证机构程序文件、签订的管理体系认证合同的内容,还应当收集认证机构及获证企业存在的典型问题或典型案例,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抓准重点。将自我学习与业务培训相结合,不断提升在新领域的监管能力。
第二,拓宽与获证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
通过对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应与企业加强沟通,建立良性互动,在监管中多聆听企业在认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了解辖区内企业认证机构并予以分类归档,建立监督审核台账,知晓每家企业的监督审核时间、来认证的人员资质,指导企业高度重视认证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给予意见,通过监督检查不断督促企业完善自我体系,倒逼认证机构加强自身管理。
第三,督促认证机构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认证机构形成行业自律,以更好的标准进行行业管理,例如可以督促认证机构建立更为完善的内外部程序文件,促使企业与认证机构之间及时沟通;可以建议认证机构设立专门的分公司划分对应的管辖区域,避免资源重合杂糅的现象,设立专门业务对接部门,防止代理乱象的发生;督促认证机构增强认证资质人员,做好企业、认证范围与人员对应的比例设置,防止人手不足、防止突发性任务无人可派的尴尬情形;督促认证机构加强对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做到普通员工广泛知晓,避免操作账号随意登录更改,建立对应的惩戒措施,防微杜渐。
作者系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顾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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