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CC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0-31 16:07 点击:
HACC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10月1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条例》规定食品必须实现追溯,同时鼓励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第四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全程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等,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追溯体系,为企业建立追溯体系提供专业服务。
《条例》同时针对不能实现追溯的食品企业做出了相应罚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导致食品不能被追溯的。
《条例》将产品召回分为三级,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实施分级管理: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三级召回: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一般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