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5-10-11 21:52 点击: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62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五取消”指:
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
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
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调整”指:
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
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
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四加强”指:
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
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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