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19-05-13 12:12 点击: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条例
 安全与环境保护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实验安全,优化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安全与环保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与全体实验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强化安全与环保意识,重视安全,保护环境。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等要害部位。仪器室、化学药品室等要害部位以及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严禁烟火。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动用明火的,必须先向校保卫处请示批准,在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后,才可动工操作。
 第四条  可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第五条  实验室的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负荷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采取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质量。不得乱拉临时线,确有必要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立即撤除。
 第六条  禁止在实验室用电炉烧水、做饭或取暖,禁止在实验室吸烟。各种电加热器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待冷凉后才能离人。各种加热器周围不得存放易燃品(各种气瓶、纸箱、纸屑等)。
 第七条  下班后,对不用电的房间必须关闭电源总闸;如确需昼夜开机的房间,除了开机的有关电闸及插头外,其它所有电器必须切断电源。所有水龙头(除仪器特需外)必须关闭,特别是停水时应对各水龙头及阀门要进行检查,确保处于关闭状态。同时关闭窗户,锁好门。
 第八条  进出实验室大门要随手锁好门,防止闲杂人员乘机进入。严格控制大门及每个房间的钥匙。不得把钥匙交给外单位人员及自家小孩;对公用房间不得私自配钥匙;现有钥匙要登记备案,落实到人,以防丢失。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保证取用方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它用。实验室每半年组织各室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条  重视实验室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国家规定的高温、辐射、噪音、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有害场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测、治理和定期检查。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按规定发给营养补贴费。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不污染环境。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外环境清洁。
 第十二条  发生不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事后及时书面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做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