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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网售食品先办许可证 如有纠纷平台需担责 发布时间: 2015-08-21 11:52 点击: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网售食品先办许可证 如有纠纷平台需担责 
近日,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这份意见稿,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也将有连带责任。网络食品经营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意味着,在淘宝、朋友圈卖食品的个人商家也要忙着办证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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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办法》出台是对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补充与细化。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点
1.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以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2.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3.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的性质,在交易时与消费者确认并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未提醒消费者确认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
4.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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