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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审核员考试题,与认证人员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8-29 16:45 点击:
ISO审核员考试题,与认证人员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八条规定:“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 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 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 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 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2.《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7月9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发布《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将被认监委列人失信名录:
(1)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被撤销批准文件;
(2)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被撤销批准文件;
(3)认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批准文件;
(4)申请人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给予行政处罚;
(5)认证人员对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执业资格;
(6)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被列入其他部委发布的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
第九条规定,认监委对列入失信名录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人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2)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人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3)认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失信名录的,其所在认证机构列人重点行政监管对象。
第十条规定,认监委参与国家相关部门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将按照规定与国家相关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共享。 认监委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对失信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3.《认证人员执业信用管理规范》
2015年CCAA发布了《认证人员执业信用管理规范》,赋予了认证人员信用分值,制定了相应的失信扣分制度,建立与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互联的认证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作为对认证人员信用实施统一管理的工作平台。同时,要求认证机构切实履行信用管理职责,建立认证人员信用档案,使用信用信息。
4.《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
2018年CCAA发布了《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 进一步明确和充实了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失信行为的内容
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平台等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互联互通。
5.《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
CCAA注册准则中也对相应领域注册人员的工作原则和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 并发布了《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对违反要求的人员按情节进行警告、暂停、降级直至撤销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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