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提升贡献奖励200万元 某地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 2021-07-28 15:06 点击:
质量提升贡献奖励200万元 某地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发布
关于印发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规〔20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提升企业综合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0〕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规〔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质量强区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在湖里区依法设立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工商注册、税收均归属湖里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励分为质量提升贡献奖励、标准化战略奖励。
(一)质量提升贡献奖励
1.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福建省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于同一企业,按其当年度所获得的最高级别称号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标准化战略奖励
1.对本辖区企业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给予奖励。项目奖励总额度为国际标准100万元、国家标准50万元、行业标准4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只有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为本辖区企业的,按总额度100%奖励。
只有排名第二位至第五位的起草单位为本辖区企业的,按总额度30%奖励(有多家本辖区企业时,平均分配该奖励额度)。
同时存在排名第一位和排名第二位至第五位的起草单位为本辖区企业的,按总额度7:3比例分配(排名第二位至第五位有多家本辖区企业的,平均分配该奖励额度)。
对第一起草单位为本辖区企业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的,奖励对象顺延至排名最靠前的本辖区企业)。
如本辖区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按照起草制定标准项目的奖励标准减半奖励。
2.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际电工委员会设立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承担福建省或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4.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项目验收后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推广示范的项目,按示范年度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对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开展标准对标达标工作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项的奖励,每家企业总奖励不超过3万元。
6.申请标准化资金奖励的企业应为当年度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奖励的企业;单家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当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安排使用:
(一)区质量强区办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编制《申报指南》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布。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税收归属向各街道办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街道办负责初审汇总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材料后上报区市场监管局。
(四)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提出评审意见后上报区政府。
(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兑现奖励。
第七条  区财政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及其使用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申请企业,依法追缴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八条  同一企业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扶持资金,每年合计不超过400万元。原则上同一企业享受财政性资金的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
第九条  在兑现本办法奖励资金时,应当扣除由区级财政已承担兑现的市级奖励扶持资金额。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质量强区办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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