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实现模式的主要形式 发布时间: 2016-05-28 22:46 点击: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实现模式的主要形式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内部实现模式存在总法律顾问制、法务总监制、法务部门制,法务岗位制等多种表现形式。
  总法律顾问制。根据国家及各省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机构的要求,在特大型或大型国有公司,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在公司内部享有总师级待遇且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全面负责和统筹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同时,一般在这类公司内部会设立法务部门具体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法务总监制。一些大型的外资公司或民营公司目前较为推行的是法务总监制。法务总监的地位和作用与国有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有类似之处,由其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一般来讲,选择此种法律风险管理形式的公司多为集团化经营的公司。此类公司法律事务繁多,在其内部、子公司或分公司一般会同时设立一个或多个法务部门具体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法务部门制。公司规模较大,法律事务较多的公司多设有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并具体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不同的是,有些公司将法律事务部作为一级部门独立设置,而部分公司将法律部门作为二级部门附属于公司办公室、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法务岗位制。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多通过设置法务岗位,由法务人员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并具体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法务岗位一般设置于办公室、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在公司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其中部分人员持有律师执照,但这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顾问资格或其他具有一定法律背景的人员。
  此外,我国正在一些金融机构和大型公司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机构的职能实际上与公司法务人员、法务部门的职能没有本质区别,但公司律师属于执业律师,在处理本公司法律事务时拥有与专职执业律师同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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