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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涉密咨询新规的内容重点 发布时间: 2022-12-26 21:07 点击:
军工涉密咨询新规的内容重点
与原试行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主管部门及各军工集团企业工作重点将放在“事中事后保密信息管理”上,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采取事中抽查、双随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咨询服务机构的安全保密条件以及军工单位与咨询服务机构之间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综合来看,新规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原试行管理办法规定,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新规中则明确,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工作坚持“谁委托、谁负责,谁承接、谁负责”原则,军工单位对本单位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管理负主体责任,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内部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组织管理,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或者组织对承担的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安全保密管理负主体责任。从而将咨询服务事项安全保密管理担责主体予以落实,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全面指导监管,敦促军工单位及咨询服务单位审慎管理涉密事项,加强保密工作。
(二)阐明备案流程
新规规定,军工单位应当对咨询服务单位执行保密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委托项目后30个工作日内将使用的咨询机构有关情况向主管单位(部门)备案。在2020年10月20日最新发布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中进一步明确,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逐级向军工集团备案,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军工集团公司、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将备案信息汇总后,统一报国防科工局。从而弥补了原试行管理办法中对于具体备案流程约定不明确的疏漏。
(三)列出了负面清单
新规第十条明确了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第十一条罗列了咨询服务单位在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时禁止的行为。与原试行管理办法详尽罗列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从事的安全保密措施相比,新规一方面对于“应为”的行为给予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对于“不可为”的情形则通过负面清单形式予以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机构自主进行涉密信息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在符合统一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涉密业务信息保密工作;同时,针对窃密手段日益多样、信息联通和传递日益便捷的现实情形,对于涉密信息的存储、传输活动则通过禁止性规范予以重点关注,有的放矢地加强保密信息管理工作。
(四)细化了保密条件
新规规定,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成立保密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并在涉密人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目、协作配套、涉密会议、宣传报道、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和标准。同时,在《问题解答》中,进一步对咨询机构经营条件、组织机构条件、制度条件、人员条件、场所条件及其他条件进行细化。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原试行管理办法,新规对保密条件的细化体现在将协作配套、宣传报道、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模块纳入涉密服务项目保密工作范畴,但在具体条件的限制上则偏向于原则性规范。
(五)推动了多方位联动
除明确军工单位应逐级向军工集团公司或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最终由国防科工局全面指导监管外,新规还特别规定,在军工单位涉嫌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或咨询服务单位发生对应情形时,由国防科工局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视情在军工系统内通报,从而对纵向的监管全流程、以及横向的系统内各军工单位之间的机构信息互通及多方联动起到推动作用,有利于军工单位及相应咨询服务机构强化信息保密意识,完善保密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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