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 原则6:环境影响  发布时间: 2016-08-17 18:13 点击:

FSC认证 原则6:环境影响 
森林经营应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相关的价值,如水资源、土壤以及独特和脆弱的生态系统与景观的价值,并以此来保持森林的生态功能及其完整性。
6.1 应当完成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应与森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及受其影响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并应充分结合到森林经营体系中。评估应包括景观水平上的考虑以及就地加工设施的影响,应当在开展对林区有影响的活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6.2 要有保护珍稀、受威胁和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如筑巢区和进食地)的措施。应建立与森林经营范围和强度及所需保护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的保护区,并限制不适宜的狩猎、钓鱼、诱捕及采集活动。
6.3 应保持、提高或恢复生态功能及其价值,包括:
a)森林更新与演替;
b) 基因、物种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c) 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自然循环。
6.4 应保护景观范围内现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样地的自然状态,并将其标记在地图上,典型样地应与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
6.5 应编制并实施书面指南,以控制侵蚀,最大限度地减少采伐、道路建设及所有其它机械干扰活动对森林的破坏,以及保护水资源。
6.6森林经营体系应促进开发和采用有利于环境的非化学方法进行病虫害治理,尽量避免使用化学杀虫剂。禁止使用世界卫生组织1A、1B类清单中列出的物质及碳氢氯化物杀虫剂,禁止使用长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链中积累的杀虫剂,以及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杀虫剂。如果使用化学品,应提供适当的设备和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少健康及环境风险。
6.7 任何化学品、容器、液体和无机固体废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应在森林以外地区采用符合环境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6.8 应依据国家法律和国际认可的科学议定书对生物控制剂的应用作记载,限制到最低量,并监督和严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经过基因改良的生物。
6.9 谨慎控制并主动监测外来物种的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的生态影响。
6.10 除以下情况外,应避免将森林转换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地:
a) 仅涉及到森林经营单位中很小的部分;
b) 不发生在高保护价值林区;
c) 能保证在整个森林经营单位中产生明显的、重大的、额外的、可靠的和长期的保护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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