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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制度的特征 发布时间: 2020-01-30 22:37 点击:
清洁生产制度的特征
促进性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标是“促进清洁生产”,实现清洁生产的手段是“促进”,而不是强制推行。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这里的“鼓励和促进”的措施针对的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而是运行着的、具有生产全过程性甚至是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性的清洁生产。该法关于指导性的要求比重比较大,强制性规范比重较小,制度设计突出了“促进法”的特点,淡化了行政强制性色彩,以利于引导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洁生产
渐进性
该法的适用范围包含了全部生产领域。清洁生产不应仅限于传统的工业生产领域,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也需要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的推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应当为其未来的发展留出空间,这个范围宜宽不宜窄,规定过窄会阻碍清洁生产进一步的推行。
考虑到法律的可操作性,该法着重对工业生产领域的清洁生产推行和实施作具体规定,对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只提了原则性要求。对于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如何“清洁地”消费产品的问题则没有涉及。这样的规定,既可以满足当前工业等领域推行清洁生产的迫切需要,也可以为今后在其他领域推行清洁生产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活动空间。
鼓励性
从《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法律名称就可以看出国家创造条件、提供帮助、鼓励进行清洁生产的立法初衷。第4条表明,国家对清洁生产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鼓励和促进”,该法规定的政府职责是以支持、鼓励措施为主。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清洁生产法主要侧重于建立激励机制,这种机制不是强制企业做什么,而是引导扶持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促进法》注重对清洁生产行为的引导、鼓励和支持,而不是对企业生产、服务的相关进行过多的直接行政控制。所以,清洁生产立法以对清洁生产进行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而不是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是一个激励性特征比较明显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