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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ISO认证服务公司涉嫌伪造认证证书罚款3万元 发布时间: 2024-04-12 23:00 点击:
ISO认证服务公司涉嫌伪造认证证书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市监石处〔2024〕13010824001053号
当事人:石家庄**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D67M4F
违法行为类型: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为************办理名称分别为: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五张认证证书,共收取费用4200元。
在办理上述五张认证证书期间未对格林恒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任何审计工作,仅凭营业执照为其办理了上述五张认证证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罚款金额:罚款3.000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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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4)28号
当事人:石家庄**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9WD67M4F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6号联邦东方明珠花园1-17-1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忠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电话:*冰*冰*********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2024 年1月11日,我局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函,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格林恒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件过程中,发现石家庄**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伪造、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士四条的规定,移交我局处理。我局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于2024年1月11日上报主管局长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有?
经查,当事人为**************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名称分别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92090220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五张认证证书,共收取费用4200元。在办理上述五张认证证书期间未对格林恒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任何审计工作,仅凭营业执照为其办理了上述五张认证证书
********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淘宝店铺(********)添加当事人员工微信,再由该员工与*********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沟通。上述五张认证证书当事人是通过微信昵称为认证-*****(微信号:***冰*********)办理的,并向认证-****支付 2000元费用,当事人与认证-***是通过微信群认识,当事人没有认证-***其他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2.石家庄**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石家庄**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两张;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6.当事人与微信名:认证-///师的聊天记录截图、转款记录一份。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裕市监罚告【2024】ZF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
本局根据上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参万元(3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帐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帐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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