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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认证证书-某商贸公司虚假声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罚款71000元 发布时间: 2024-04-09 19:42 点击:
ISO认证证书-某商贸公司虚假声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罚款71000元
衡水**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虚假文字表明通过认证,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71000 元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4〕0008 号
当事人:衡水**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G2W35XB
法定代表人:周腾龙
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 1469 号天玺香苑小区中景大厦 10 层 1008 室
经营范围:橡胶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的销售
2023年11月20日,经对衡水**商贸有限公司位于衡水橡胶城八区10号的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虚假文字表明通过认证。2023年11月20日,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销售的氧化锌产品外包装袋印上“已通过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等内容。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氧化锌产品质量不符合 GB/I3185-2016《氧化锌(间接法)》规定的要求。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将氧化锌产品全部退还厂家,未销售上述不合格氧化锌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代理人接受授权委托事项的内容及代理人处理被授权委托事务合法性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2份(共6页)、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订货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加工氧化锌产品及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2份(共6页)、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加工的氧化锌产品外包装袋上印有“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执行标准:GB/T3185-2016”“含量>99.7%”等内容的事实;
5.抽样记录1份、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委托加工的氧化锌产品质量不符合 GB/T 3185-2016《氧化锌(间接法)》规定要求的事实;
6.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2份(共6页)、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事实;
7.询问笔录2份(共6页)、当事人提供的退货证明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已将氧化锌产品全部退还给生产厂家、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3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罚告〔2023]016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委托加工不符合 GB/T 3185-2016《氧化锌(间接法)》规定要求的氧化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了委托加工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且生产厂家向当事人提供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的《检测报告》,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子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将“已通过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的内容印在包装袋上的行为,属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中规定的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虚假文字表明通过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构成了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印有“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氧化锌包装袋是由当事人设计并提供给生产厂家的,其行为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所列可从轻、减轻、从重、加重之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按一般情形予以处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一般情形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7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71000 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开户行: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7102012200018451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 20号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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