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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协会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考试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3-08-22 14:15 点击:
中国质量协会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考试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中国质量协会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考试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着力培养质量专业技能型人才,持续壮大质量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全民质量素养,中国质量协会结合QC小组活动推进总体部署,开展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考试评价工作。为保证考试评价工作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考试评价工作旨在为广大QC小组成员建立更加清晰的专业能力提升通道,促进QC小组活动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激发广大员工参与QC小组活动的积极性。
第三条  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考试评价工作包括专业知识考试和实践能力评价两部分。
第四条  专业知识考试以线下机考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类型为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问答题等。必要时,考试时间及试题设置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当年度考试通知为准。考试内容参见相应级别“QC小组专业能力考试大纲”。
第五条  实践能力评价以在线形式进行。按照级别不同,分别从开展活动能力、成果评审能力、指导授课能力等维度进行评价。
第六条 申请者参加相应级别能力考试评价流程如下:
(一)了解《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考试评价管理办法》,确认本人符合申请条件。
(二)按照通知要求报名并缴纳费用。
(三)参加专业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四)按要求提交实践能力评价材料,参加相应级别实践能力评价。
(五)专业知识考试与实践能力评价均合格者,中国质量协会颁发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证书。
第七条 申请者应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一)初级:近三年取得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初级培训合格证书,且在全国QC小组服务平台至少注册参与1项课题活动。
(二)中级:报名QC中级考试需取得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初级培训合格证书。申请QC中级能力评价需取得中国质量协会QC小组中级考试合格证、且近三年在全国QC小组服务平台至少注册完成2项课题活动。
(三)高级:已取得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中级证书;近三年指导或作为组长完成至少2项QC小组课题;课题成果至少获得2项省优/行业优或1项国优。
第八条  申请者可通过“中国质量协会质量专业人员考试平台”查询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需在成绩有效期三年内提出实践能力评价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首次考试未通过者可申请参加次年补考,补考费用为300元/人次。
成绩有效期三年内未申请者,考试成绩自动作废,需重新参加考试。
第九条 申请者参加实践能力评价前,还需填写相应级别的《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评价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一)初级须提供:
1.电子版免冠证件照片。
2.身份证明材料。
3.学历学位证明。
4.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初级培训合格证书
5.全国QC小组活动服务平台“QC小组注册证书”。
(二)中级须提供:
1.电子版免冠证件照片。
2.身份证明材料。
3.学历学位证明。
4.中级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全国QC小组活动服务平台“QC小组注册证书”、平台“完结课题”截图,两个课题各一份。
6.两个QC小组成果报告电子版(word版)。
(三)高级须提供:
1.电子版免冠证件照片。
2.身份证明材料。
3.学历学位证明。
4.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中级证书。
5.指导QC小组活动获奖证书。
第十条 通过各级别考试评价的人员,将被列入“中国质量协会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人员名录”,并通过互联网公示等形式正式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证书保持
复查换证三年为一个周期,申请者应再次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级别复查换证的能力评价,其他有关证明性材料交由中国质量协会复评并备案。
第十二条 行为准则
(一)遵守并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忠于职守,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不承担本人非力所能及的项目。
(五)接受中国质量协会的监督审核,并按规定缴纳评价费用。
(六)在考试评价中禁止有意传播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免影响考评过程的公正性、一致性。
(七)遵守中国质量协会《QC小组活动专业能力考试评价管理办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损害中国质量协会声誉,应与违反本行为准则的相关调查进行充分配合与协助。
第十三条 考试评价费用
(一)首次申请,在“中国质量协会质量专业人员考试平台”缴纳考试评价费,初级为300元/人次、中级为600元/人次、高级为1000元/人次。以上包括考试评价及证书等相关费用。
(二)通过专业知识考试,在成绩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实践能力评价者,评价费为200元/人次。
(三)复查换证,评价费为300元/人次。
第十四条 对不能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准则的人员,或经证实其评价资格未能保持的,中国质量协会可取消其QC小组专业能力初级、中级、高级评价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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