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企业时应注意的生态环境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 2020-07-28 18:00 点击:
开办企业时应注意的生态环境管理问题
1、前期调研。需要确定拟建的项目是否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如果属于淘汰落后产能,或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是不可以建设该项目的。还需要确定拟建的地址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红线内禁止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2、项目备案。新建项目到当地发改部门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到当地工信部门备案;
3、环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等级,属于登记表的,自行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备案;属于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需要编制环评文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编制环评文件时,建设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全程参与,防止发生环评文件与实际建设脱节现象。同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判定所属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如属于重点管理,在环评审批前,还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4、建设。务必注意,无相关环评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属于未批先建,被查后将会被处以投资额1%到5%的罚款,可并处责令恢复原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及审批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如与环评要求有不一致,应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属于一般变动,应在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时予以明确;
5、竣工前准备。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规定的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需及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且应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办好《排污许可证》,否则会因无证排污违反相关法律被处罚。建议登记管理的,也在项目竣工前完成排污登记工作。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还应在竣工投产前办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还应在竣工投产前办好《辐射安全许可证》;
6、调试。环评文件为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调试前,应向公众公开项目竣工日期和调试起止日期,同时公布项目概况及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接受公众监督。调试中,应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7、组织验收。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正常生产。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做好维护保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台账,及时更换相关药剂和耗材,确保达标排放。持有《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做好自行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及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