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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程序文件样本,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管理程序文件 发布时间: 2022-12-26 12:32 点击:
ISO14001程序文件样本,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管理程序文件
1.0 目的
识别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我公司的产品生产,活动及服务的全过程。
3.0 职责
3.1 行政部
3.1.1 根据我公司行政、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策划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活动。
3.1.2 组织相关部门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
3.1.3 培训环境因素识别及评审组成员。
3.1.4 汇总部门环境因素识别的结果。
3.1.5 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3.1.6 初步确定公司总体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3.2 各部门
3.2.1 对本部门环境因素进行识别。
3.2.2 评价本部门重要环境因素。
3.3 管理者代表
审查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3.4 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
最后批准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4.0 工作程序
4.1 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周期
4.1.1 系统建立之初,行政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全公司范围的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
4.1.2 体系运行后每年的5-7月,由行政部组织各部门对环境因素进行全面评审并更新,包括对本程序的评审修订的要求。
4.1.3 当部门活动、产品、服务或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带来环境因素变化后,即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识别并更新环境因素。
a) 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服务等引入时
b) 现有生产工艺的重大改进
c) 动力系统及厂房设施的重大变动
d) 实施环境改善行动时
e) 相关方要求,主要指相应的法律法规,外部信息等
f) 环境方针的变更
4.2 环境因素识别
4.2.1 本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方法为活动的输入输出法。
4.2.2 各部门均应利用输入输出法,围绕生产经营活动全方位全过程的投入和产出,对公司生产、销售、服务、行政区域范围可以控制及可以施加影响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
4.2.3 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过去、现在、将来各种时态,还需考虑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的运作。根据是否对环境产生影响来确定是否为环境因素。
4.2.4 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环境因素对下列环境项目的影响程度。
a) 对大气的气体排放
b) 对水体的排放
c) 土壤污染
d) 废弃物管理
e) 区域性环境问题(如噪声、粉尘等)
f) 原材料的使用和能源利用
g) 其它,如地球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相关方观点等
4.3 我公司的环境因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a) 废弃物管理
b) 危险品管理
c) 资源利用
d) 间接环境因素
4.4 环境因素的描述:通常采用一个“动词+名词“或名词+的+动词”等形式。
4.5 环境因素评估办法
4.5.1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评估:
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产品及服务过程中如有违反已判明的与公司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可直接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4.5.2 废弃物,危险品环境因素评估:
废弃物及危险品环境因素评估依据下列项目进行量化评估
a) 产生的污染物数量或规模(如噪音强度等)
b) 发生的频度或机率
c) 环境影响持续时间
d) 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废弃物,危险品环境因素量化评估分值=
数量系数×发生机率系数×持续时间系数×后果严重程度系数
4.5.3 资源利用的评估
a) 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的各过程,确定资源的使用状况及使用量。
b) 对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资源类环境因素量化评估分值=使用量×资源的使用情况
4.5.4 间接环境因素评估及控制
间接环境因素是指与本公司的生产和服务有关的相关方的活动,根据其对环境的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本公司对该相关方的影响和控制程度,将相关方分为A,B,C三类,分别提出环境控制的要求,施加不同影响力,登记在《相关方环境影响登记表》里。
4.6 重要环境因素的判定
4.6.1 各部门根据其产品、活动或服务中所承担的职能,利用输入输出法对环境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并根据评分准则进行评价,登记在《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中,提交行政部。
4.6.2 行政部对各部门报送的《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进行归纳汇总。
4.6.3 行政部召集相关人员开会讨论评价环境因素,依据环境因素评估结果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过往环境检测记录,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初步判定。
4.6.4 将重要环境因素评价结果登记后报送管理代表审查,考虑高层的决策意见,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批准。
4.6.5 最终形成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即《重要环境因素登记表》。
4.6.6 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当中,如发现某一环境因素造成的环境影响频繁超出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范围或环境管理控制要求时,应该将其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4.6.7 对于某些环境因素在特殊情况下,或根据其对环境影响的严重性,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如全球废止的,法规禁止的、正在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
4.7 环境因素及重要环境因素的更新当部门活动、产品、服务或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带来环境因素变化时各部门负责对环境因素进行重新识别和评价并登记在《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若此因素评为重要环境因素;则需填写《重要环境因素变更报告》报行政部确认(对新增因素进行编号),经高层审批后在变更报告提交的一个月内更新重要环境因素登记表。
4.8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式
4.8.1 行政部针对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责成相关部门制定管理对策。
4.8.2 对重要环境因素至少应采取以下之一种管理方式,并展开相应管理活动:
a) 制定实施目标指针及环境管理方案;
b) 制定实施运行控制或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c) 适宜时设立环境控制点,实施重点控制。
4.9 环境因素评价准则
4.9.1 重要环境因素判定标准
环境因素量化评估后,各环境因素的得分,如果超过下表所示的判定基准分数时,应纳入“重要环境因素”考虑范围;如果全部环境因素的评价结果都未超出下表之基准数,由行政部选择其中重要者为重要环境因素。
4.9.2 环境因素评估量化系数
以评估对象月生产量为量化基准
4.9.3 环境因素评分基准
5.0相关记录
5.1 《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
5.2 《重要环境因素登记表》
5.3 《重要环境因素变更报告》
5.4 《相关方环境影响登记表》
6.0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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