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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集成及印制甲级资质审查事权下放-国家保密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发布时间: 2022-08-04 17:58 点击:
涉密集成及印制甲级资质审查事权下放-国家保密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保密局公告
2022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精神,自2022年9月1日起,国家保密局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级资质(以下简称集成、印制甲级资质)审查事权下放工作
一、下放对象
除北京市保密局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下放地区)保密局。
二、下放事项
集成、印制甲级资质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事项变更审查工作。
三、工作程序
集成、印制甲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下放地区(注册地)保密局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以下简称《集成办法》)、《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印制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9月1日前已经向国家保密局提交材料、目前尚未审查的,仍由国家保密局组织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下放地区保密局受理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由下放地区保密局开展现场审查。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单位,国家保密局按照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由下放地区保密局发放资质证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下放地区保密局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十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书面审查、现场审查不合格,或存在终止审查情形的单位,国家保密局按照程序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由下放地区保密局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集成、印制甲级资质单位发生事项变更,需按照《集成办法》、《印制办法》有关规定报告的,应当向下放地区(注册地)保密局书面报告。下放地区保密局完成审查后,视情作出批复或报国家保密局制作新证书后,向资质单位发放。
特此公告。
国 家 保 密 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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