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 原则3:居民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16-08-17 18:11 点击:

FSC认证 原则3:居民的权利 
应当承认并尊重当地居民拥有、使用和经营其土地、领地及资源的法定及传统权利。
3.1 当地居民应当控制其土地及领地上的森林经营,除非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机构。
3.2森林经营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资源或削弱当地居民的使用权。
3.3 森林经营者要与当地居民合作,明确划出对其有特殊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场所,并加以确认和保护。
3.4 在森林树种的利用及森林作业的管理体系等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传统知识时,应对他们给予相应补偿。应当在森林经营活动开始以前,在当地居民自愿和知情的情况下,就这些补偿条件正式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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