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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认证证书可列为招投标资格条件案例判例 发布时间: 2024-04-22 16:41 点击:
ISO认证证书可列为招投标资格条件案例判例
某卫生健康监督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项目。采购结果公布后,投标人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为0、不在采购计划中的货物却进行验收和现场演示;招标文件中设置了投标门槛,没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投标人无法参与投标,涉嫌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权益。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A公司投诉成立,责令修改完善该项目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政府采购预算可以为0吗?
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的资格条件吗?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采购预算不可以为0,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政府不可以无偿取得。采购预算为零就不符合有偿取得的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律师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根据该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活动,政府不得拨款;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不能开展采购活动。因此,采购人拟采购的项目,首先要编入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最后报同级人大审批。只有经批准后的采购项目,才有资金保障,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支付能力。
针对问题二,周兰萍律师认为,在法律层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原则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与采购货物服务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去判断。
在司法实践层面,部分法院对于招标人能否将认证证书作为招标资格条件做了进一步分析,例如某地法院在某财政行政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三项认证,是对企业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等内控管理上的认可与评定,具有三项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质量、环境要求、产品安全更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由于采购人关注产品质量,采购更优的产品建设项目是采购人希望实现的合同目的,招标文件中将三项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有关,也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由于采购人有选择优质产品的权利,原告该项诉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可见,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判例,只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资格条件是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且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则该资格条件的设置存在合理性。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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