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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认证机构注意-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310755万元 发布时间: 2024-03-31 15:19 点击:
ISO认证机构注意-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310755万元
近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因涉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被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0.310755万元,罚款5.0万元。
详情如下:
我局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受理审查工作中发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获证方)通过当事人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41923IP00261-**0S)。2023 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经现场走访发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从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123弄(星月•智汇湾)9号楼 8A这个地址经营,与证书的办公地址、经营地址不符。当事人的认证员杨刚在《20230602-0604 审核过程综述》中未提及查验受审核方缴纳社保情况,也未记录受审核方的经营地址的租赁证明材料。因当事人认证违法行为发生在浦东新区,需请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 年 11 月 13 日线索延期。2023年11月29日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管辖的批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 2023 年11月29日立案。
经查,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为提升公司实力,与上海**管理咨询中心 (案外第三人)于 2023 年4月26日签订《认定咨询申报服务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
另查明,当事人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服务机构。2023年5月23日,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当事人提出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并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签订《**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合同编号:C-HYC-SO-230982),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就“与 IT 运维管理平台、收单售后服务管理系统 研发及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供认证服务。2023 年 5 月 26 日, 当事人完成初审审核方案策划,委派专职认证审核人员杨刚担任组长,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完成一阶段(非现场)审核,并于 2023 年 6 月 2 日上午 至 2023 年 6 月 4 日下午完成二阶段(现场)审核。2023 年 6 月 8 日,当事人做出了授予认证决定并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签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按照当事人发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7.1.2 的规定,审核组应当记录审核过程,并应当保留相应记录,但当事人没有保存审核所在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材料。审核人员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对申请组织提供的审核材料明显涉嫌伪造没有尽到审 查义务,未依照《规则》7.1.4 的规定,在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时,应当终止审核;以及《规则》10.3 的规定, 应做出不授予认证的决定。2023 年 11 月 2 日,当事人对上述证书实施了暂停处理。2023 年 11 月 17 日,当事人对上述证书实施了撤销处理。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 3107.55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 1 份、房屋租赁合同 1 份、《业户单元付款通知确认 单》3 张、现场照片 4 张,证明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证书记载的办公地址、经营地址经营等情况;
证据二:刘**询问笔录 1 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 份、《 定咨询申报服务合同》1 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 1 份、电子发票 2 张、银行流水 2 张、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体系认证与当事人产生民事法律关 系等情况;
证据三:焦大川询问笔录 2 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 份、 认证档案 1 份(共 75 页),证明当事人的认证过程及材料等情况;
证据四:情况说明 1 份,证明当事人自查整改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证据五: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查办批复 1 份,证明本案管辖权等情况;
证据六:营业执照 1 份、认证机构批准书及附件 1 份、身份证复印件 2 份、委托书 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材料等情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对申请组织提供的审核材料明显涉嫌伪造没有尽 到审查义务,未按照规则要求终止审核或做出不授予认证的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 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我局依法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4〕 292023004403 号《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 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壹佰零柒圆伍角伍分;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叁仟壹佰零柒圆伍角伍分。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壹佰零柒圆伍角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银行输入码:2923004403。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浦区人民法 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 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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