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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认证公司警示:某认证公司超出批准范围认证罚没18万元 发布时间: 2023-02-25 11:58 点击:
ISO认证公司警示:某认证公司超出批准范围认证罚没18万元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46号》,内容显示:***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因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等原因,被处罚金15万元,罚没3万元,共计18万元,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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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D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IEC 27001:2013)认证资质而给其他公司发放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4号1908房的***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8-403)附件上的认证业务范围不包含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资料,接受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8-403)附件上的认证业务范围不包含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属于经批准方可从事的认证活动。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给江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城市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发放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收取认证费用134100元。***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退回了104100元,确认违法所得为3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材料,证明线索来源。
2.***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合法商事主体资格。
3.2022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8-403)附件上的认证业务范围不包含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8-403)以及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的机构信息详情,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IEC 27001:2013)认证资质。
6.***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给江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发放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服务协议、审核计划以及审核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7.***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给江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发放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收取的费用明细,以及收款凭证、退款凭证,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林和01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申辩称:一、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认证检验(湖南)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费费用,故不存在违法所得3万元。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过严过重,当事人正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备案,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混淆了***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和***认证检验(湖南)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目前已与投诉举报人协商和解,加之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轻微,已经积极整改,要求免予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违法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认证服务,虽然认证费用由***认证检验(湖南)有限公司收取,但由此就认定涉及的违法认证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二、其他申辩理由我局在自由裁量时已考量,免予处罚的要求不予支持。
本局认为***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IEC 27001:2013)认证资质而从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发放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无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并处150000元罚款。罚没款总计180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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