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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45001认证,某市委健全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4-22 20:07 点击:
ISO45001认证,某市委健全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五条  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单位在职的全体员工;
(二)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微型消防站队员、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
6.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三)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电气焊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五)单位每季度应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每月组织一次。
(六)单位新入职、上岗员工应结合岗位要求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七)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三条  防火检查、巡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每月一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四条  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十)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第七条  单位应将检查巡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认定为火灾隐患,并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第一条  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火灾隐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下列情况均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1.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7.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8.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11.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行的;
12.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等不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
13.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拟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的人力和经费资源;
第六条  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时限,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一)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二)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三)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整改完毕后,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收到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予以复查,填发《复查结果通知单》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并送达相关整改部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门值班、操作人员,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的要求;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及常见故障排除方法,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打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第七条  有视频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至少每两小时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单位内部开展一遍巡检,并详细记录巡检情况;
第八条  接到火灾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过电台等有效快捷的通讯方式,调动报警点附近值班巡视人员或者员工在1分钟内到场确认火情,反馈中控室并形成首批灭火救援力量。同时调动单位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在3分钟内到场,形成第二批灭火救援力量。
第九条  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通知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协助。
第十条  消防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及时通知单位独立维护保养人员或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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