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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45001认证咨询 职业病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 于202 发布时间: 2021-02-27 11:12 点击:
ISO45001认证咨询 职业病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 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9.1  个人防护用品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和屏障,也是应对危险源的最后一道防线。中鸿认证服务提示不正确佩戴或者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也是一种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必须针对不同岗位需要,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每个劳动者都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一、《规定》关于 “职业病防护用品” 的重点内容
第11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第38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的包括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二、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十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上述分类方法与《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一致,最后一条为新增开放性条款。具体可配备的名称、分级及使用范围可参照GB/T 2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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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公告,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将代替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GB 39800.2-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 39800.3-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3部分:冶金、有色》、GB 39800.4-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也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
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很多职业病危害因素,使我们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而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我们健康安全的保障。防护用品的种类有很多,而且不一样的部位所使用的防护用品也不一样,根据作业中接触有害因素的种类,合理选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 化学毒物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刺激性气体:应穿戴耐腐蚀的工作服、手套、眼镜、胶鞋和防毒口罩、半面罩、全面罩。
窒息性气体:应佩带送风式防毒面具和呼吸器
酸、碱或强氧化剂:应佩戴橡胶手套、袖套、围裙、胶靴和防护眼镜。
金属(如铅等)的烟、雾、尘等物质:应佩带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 粉尘
敞开或有局部除尘装置的作业场所:应佩带防尘口罩,尽量选用与使用者脸型贴合的产品。
狭小或密闭空间:应使用送风头盔等供气型产品。
3. 物理因素
高温作业:辐射热环境中应穿白帆布工作服;露天作业者应戴遮阳帽。
噪声: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如:耳塞、耳罩、防噪音头盔等,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紫外线或电焊弧光: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
4. 电离辐射
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参考GB/T 11651-200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是在GB/T 11651-2008和GB/T 29510-2013的程序图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相比较而言较为全面,涉及到了危害程度、工程防护和操作使用培训。其中本程序中说明防护用品的选择是按照“伤害部位”而GB/T 11651-2008是按照“作业类型”。
五、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要求
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照GBZ T 225-2010要求,在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 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名称、数量 ,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发放记录必须纳入档案管理,以备检查。
2.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按GB/T29510-2013要求,综合考虑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3.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应参照GB/T29510-2013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4. 用人单位应当在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按照GBZ 1-2010 8.3要求,根据可能产生或存 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 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5. 用人单位应当参照GB/T29510-2013第9.4要求,加强防护用品进货验收管理,查验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是否齐全,必要时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验证。
6.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参照GB/T29510-2013  9.6 定期对使用后的个体防护装备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失效时,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中鸿认证服务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减少各类职业恙危害的伤害。同时,在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饮水或进食,防止有害物质经口进入人体;离开工作场所或饭前,要更衣,仔细洗手或淋浴,防止有害物质进入社会和家庭;工作人员的皮肤暴露部位有伤口时,应包扎处理好,避免放射性污染和其他有毒物质经伤口进入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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