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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2004合规性评价方法 对GB/T24001-2004标准4.5.2条款的理解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发布时间: 2014-12-21 11:39 点击:

ISO14001:2004合规性评价方法 对GB/T24001-2004标准4.5.2条款的理解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GB/T24001-2004标准对1996版标准的“4.5.1监测和测量”中将定期评审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要求,单独分出来,增加一个专门的要素“4.5.2合规性评价”,以强化并提高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EMS)结构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水平,这是顺应当前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发展和不断深化的结果。

ISO14001:2004合规性评价方法 对GB/T24001-2004标准4.5.2条款的理解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004年9月15日, IAF技术委员会发布了白皮书《管理体系合格评定与法规符合性之间的关系》。
其目的是:识别出ISO14001:2004标准中与法规符合性直接相关的各项要求,探索认证评审中应该覆盖的内容,以支持国家、社会利益和相关方的合理期望,控制某些已获得EMS证书组织发生环境事故或者被查处未能符合法律要求时给社会产生的恶劣影响。
ISO14001的认证是确认组织已建立一套有效环境管理体系(EMS),确保组织具有持续的满足法规要求的能力。认证不能替代和保证法律符合性,正如ISO19001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通过认证的是产品质量体系,而并非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按过程分析;质量管理体系QMS输入是顾客的要求,输出是满足顾客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而环境管理体系(EMS)输入是法律法规和相关方的其他要求,法律法规是国家、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和表现,输出是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方的其他要求。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人类,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造福人类。环境管理体系(EMS)实施的有效性,重点应体现在满足这些要求的程度,法律符合性是基本的、最低的要求,但不是唯一的。
ISO14001要求组织做出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并在体系(EMS)建立和持续改进过程中予以实现,一般企业首先重点实现与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非指所有与环境因素相关的全部法规,这里必然会存在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不符合,这是正常的。
在认证实践中,有些组织向认证机构提供了关于全部都 “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自我声明,这种声明不切合实际,也不可信。如建筑施工作业,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扬尘排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
所以对组织现实中局部的、轻微的、暂时的法律不符合,可不作为颁发证书或保持认证资格的先决条件,但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潜在的或现实的法律不符合,具有认证风险,应一票否决,直接评为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有效控制,它是决定能否通过认证注册的先决条件。
在2005年12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增强环境执法的要求,加强完备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环境执法监督的实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合力;
尽快建立起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外部监督“三位一体”及时、高效、公正、诚信环保执法的监督管理体系。ISO14001:2004标准4.5.2条款是企业的“自我决策、自我控制、自我管理”自激、自律、自警的环境行为,将企业环境执法的内部监督管理融于企业的全面管理之中。EMS是企业环境执法内部监督管理的最佳形式。
由此可见,搞好“合规性评价”的审核和审定,对控制审核、认证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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