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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贯标认证 AI生成内容陷纠纷:探讨人工智能“作品”性质 盘点2019版权领域大事件 发布时间: 2020-01-20 13:16 点击:
知产贯标认证 AI生成内容陷纠纷:探讨人工智能“作品”性质 盘点2019版权领域大事件
2019年12月底,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盈讯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腾讯公司研发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海盈讯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对外传播涉案文章构成侵权。这是业界首起认定AI(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腾讯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涉案文章由其工作人员使用涉案软件完成,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上海盈讯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文章发表当日就进行了完全复制,并发表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传播,此行为涉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庭审中,上海盈讯公司认可腾讯公司主张的事实。该案主要审理焦点在于涉案文章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对此,南山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首先,涉案文章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次,该文章的表现形式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决定,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涉案软件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AI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艺术创作和文学创作中。而对于这些“作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能否拥有版权,业界一直存有不同观点。例如,此前,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下称菲林律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被业界称为“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在该案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即使菲林律所主张的内容具有独创性,但仍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此案一审判决后,引发业界广泛关注。有观点认同上述判决,但也有很多人提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AI的生成内容保护处于“缺位”状态,AI研发人员的权利也处于“真空”地带,如果对AI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不进行调整和确认,恐不利于产业的长远发展。对此,有专家指出,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判断表达是否为独立创作、能否在外在表现上与已有作品区分,并且要在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上对其进行判断。人工智能是人的大脑和身体的延伸,只不过减轻了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这和传统从事自动化工业生产的机器发挥的作用并无本质区别。既然传统自动化机器生产的产品属于人的劳动成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人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亦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此外,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激励人们研发能够减轻人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够生成具备独创性作品的人工智能,并利用该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