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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调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4-17 15:32 点击:
2018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调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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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9月27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10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有关企业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特整理、编发此政策解读,供参考。              
 
  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有哪些?
  答:根据国发〔2018〕33号文件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共有7类。分别是:建筑用钢筋、轴承钢材、水泥、人民币鉴别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二、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有哪些?
  答:根据国发〔2018〕33号文件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共有17类。分别是:防伪技术产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内燃机、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汽车制动液、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三、立即取消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有哪些?
  答:根据国发〔2018〕33号文件规定,2018年9月取消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有: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饲料粉碎机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水工金属结构、港口装卸机械、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制冷设备(不含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空气压缩机、燃气器具(不含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
  四、立即取消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如何处置?
  答:自国发〔2018〕33号文件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受理、审查、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五、由国家下放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有哪些?
  答:根据国发〔2018〕33号文件规定,2018年9月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共有4类。分别是:防伪技术产品、内燃机、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
  六、国家下放到省级的4类许可事项如何办证?
  答:自2018年12月1日起,防伪技术产品、内燃机、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4类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企业可到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办理;12月1日前受理的这4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由总局完成审批发证程序。
  七、明确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CCC认证的产品有哪些?
  答:根据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文件规定,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CCC认证的产品有3类。分别是:防爆电气、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冷柜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八、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CCC认证的3类产品的实施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文件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认监委将按照国务院会议要求制定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公告。在转CCC公告发布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已转为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九、目前简化审批程序都涉及哪些产品、有哪些措施?
  答:一是省级发证产品中,除危险化学品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食品相关产品按承诺告知程序办理外,其余15类产品均实行简化审批程序。凡申请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化(减项除外)且申请材料(包含申请书、承诺书、检验报告、法律规定的有关资质)符合法定形式的,均先予核发许可证书,发证后30日内进行后置性现场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许可。
  二是自2018年10月16日起,取消所有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申请时按照细则抽样检验的有关要求提交同单元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报告可以是委托检验或型式检验报告,也可以是省级及以上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签发日期距申请日期不得超过1年,所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三是对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的企业,做出免核查的相关承诺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的,可以免除实地核查环节直接发证。其中属于省级发证范围的,证书下发后30日内进行证后审查。
  十、后置审查结论对企业证书有何影响?
  答:按照总局后置现场审查细则要求,企业以简化程序获得许可证后,应在30日内接受监管部门的后置性现场审查。新版细则发布实施后,后置性现场审查的标准和尺度都将按照新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对后置审查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且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对于申请许可范围变化的,后置审查不合格,则仅撤销此次行政许可决定,证书中原有的许可范围仍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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