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办〔2015〕11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11 18:15 点击:
安委办〔2015〕11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质量逐步提高,在应急准备、事故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仍然存在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政企衔接不到位,针对性不强,实用性和操作性差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切实发挥应急预案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落实责任、深化管理、加强执法,通过强化风险评估、预案修订、培训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深入开展应急预案优化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专业化、简明化、卡片化,完善体系、提升质量,实现应急预案科学、易记、好用。
 
  二、严格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各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应急预案工作责任。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安委会要建立应急预案属地监管机制,将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级安委会工作内容,定期研究落实应急预案工作。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在应急预案编制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专项应急预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好部门应急预案,推动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要落实政企应急预案衔接责任,在政府相关预案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信息报告、警戒疏散、指挥权转移、医疗救治、交通控制等方面的衔接要求。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履行应急预案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工作,研究制定规章标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做好预案衔接、规范预案评审备案等。
 
  三、深入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一)不断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梳理和明确不同层级间应对事故的职责和措施,在保证衔接性的基础上避免应急预案内容重复,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预案。生产经营规模小、安全生产风险种类少、事故危害程度低、从业人员数量少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要大力推广应用应急处置卡,明确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在事故处置中的具体处置措施。
 
(二)切实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是预案编制、修订的基础。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前,必须认真、科学识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后果、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必须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及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应急预案应附有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加强政企预案衔接与联动。地方各级安委会、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中要增加预案衔接内容,在做好不同层级应急预案衔接的基础上,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属地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响应级别可按照事故是否超出厂区范围、自身应急能力能否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危及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划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层级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影响范围。
 
  四、认真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一)广泛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要注重对基层一线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了解、掌握自身所涉及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增强应急意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推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基层、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做到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全覆盖。
 
(二)强化应急预案培训。应急预案发布单位要强化对应急预案涉及人员特别是指挥机构、各工作组成员、救援队伍等的培训,使其了解各自职责、信息报送程序、所在岗位应急措施等关键要素,做到内化于意识、外化于行动,科学有序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明确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培训中的应急预案培训要求,通过强化应急预案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各级应急指挥人员牢记应急措施和实施步骤,提高快速响应和有效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三)全面推进应急预案演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广泛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并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切实达到提升预案实效、普及应急知识、完善应急准备的目的。新编制应急预案颁布实施前要经过演练检验。政府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生产经营单位综合或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经常性开展演练,切实提升带班领导、调度、班组长、生产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技能。
 
  五、强化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严格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和油气输送管道运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重要内容,在标准化创建评审中加大应急预案权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
 
(二)加大对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应急预案工作列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范围,将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实施等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要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专项检查,并通过主流媒体及时予以公开,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增强执法检查震慑作用。
 
(三)严肃责任追究。要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要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要求,在日常执法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中加强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严格检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评审备案、宣传教育和启动等情况,对因预案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等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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