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严监管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 2015-10-29 12:29 点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严监管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出了问题,处罚力度不到位的话,还是会有不法商贩铤而走险。为此,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版《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
 
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除了处罚力度大,新法对于责任范围也更加明确。
 
新法规定,在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时,仍为之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人也会受到处罚。同时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规定在农药管理上,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但要求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合法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规定信用记录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确立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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