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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要求(2019年修订版) 闽工信节能〔2019〕140号 发布时间: 2021-07-07 20:16 点击:
福建省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要求(2019年修订版) 闽工信节能〔2019〕140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要求(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闽工信节能〔2019〕140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新修订的绿色工厂创建标准,进一步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我厅对《福建省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要求(2019年修订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福建省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示范单位和开展自评;也适用于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工厂评价。
(二)依据标准
1.《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
2.《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工信部,2016年);
3.《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要求》(工信部,2016年)。
二、基本条件
申请创建绿色工厂示范单位的企业,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要求。
2.工厂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3. 重点用能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非重点用能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及建立必要的能源管理制度。重点用能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三、主要创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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