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认证 售后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4-14 19:51 点击:
服务认证 售后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守则作为本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准时上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3.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4. 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守则服从收银员安排的一切关于客户与公司装样品的所有工作,否则造成公司的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 5.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6.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7.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8.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56小时星期日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予1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六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八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三)和客户的业务礼仪
第六条 接待工作及其要求
1. 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内不缺席
2. 有客户来访马上起来接待并让座
3. 来客多时以序进行不能先接待熟悉客户
4. 对事前已通知来的客户要表示欢迎
5. 应记住常来的客户
6. 接待客户时应主动热情大方微笑服务
五、人员晋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特制定本晋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晋升较高职位依据以下因素:
1. 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
2. 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 在职工作表现与操行
4. 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训练课程
5. 具备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第三条 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时考虑外部招聘
第四条 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 定期:每年Χ月和Χ月根据考核评分办法另行规定组织运营状况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 不定期:员工在年度进行中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随时予以提升
3. 试用人员成绩卓越者由试用单位推荐晋升
第五条 晋升操作程序
1.人事部门依据组织政策于每年规定的期间内依据考核资料协调各部门主管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规定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事部门以人事通报形式发布晋升者则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第六条 晋升核定权限
1.副董事长特别助理与总经理由董事长核定
2.各部门主管由总经理以上人员提议并呈董事长核定
3.各部门主管以下各级人员由各一级单位主管提议呈总经理以上人员核定报董事长复核
4.普通员工由各级单位主管核定报总经理以上人员复核并通知财务部门与人事部门
第七条 各级职员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八条 凡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条 员工年度内受处罚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晋升职位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ΧΧ年Χ月Χ日正式生效
六、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二)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3次者
2. 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10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20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20日前告之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裁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三)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1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四)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八、员工离职处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员工离职区分
1. 自请辞职
2. 职务调动离职
3. 退休离职
4. 解雇离职
5. 其他原因离职
第三条 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第四条 离职手续
1.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如附件一)按规定填妥后持单向单列各单位办理签证再送人事单位审核
2.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册3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册内容规定详加填入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1份存原单位1份离职人保存1份随同离职通知单及工作时间卡一并交人事单位呈转核定移交清册并移送稽核室存查
第五条 移交手续
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2.事务移交
(1)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1年以上的免)
(2)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总务科或有关单位
(3)上项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单位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证即可
3.移交期限5天内办妥
第六条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第七条 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饬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
第八条 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准填发离职证明
第九条 本规定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十四、员工离职处理细则
(计算机应用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各级人员移交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Ⅹ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1. 主管人员指部经理室主任科股长
2. 经管人员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 造具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2. 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
3. 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
4. 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盖印章做成3份1份送人事科另2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合订1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长部科长以上人员由经理经理协理由副总经理或派专人办理
第七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凑齐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徇情不报的并予议处
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峰倘有隐匿并予议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订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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