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产品认证 新版《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变化解读
发布时间: 2015-10-30 19:49 点击:
2015年9月17日,质检总局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的主要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两种形式;建立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了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认证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明确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明确了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明确了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节能低碳产品的监管思路是,不断扩大产品范围,鼓励社会机构参与,规范日常使用行为,加大政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有几个突出的变化。
一是覆盖的范围更广,将节能产品也纳入认证管理范畴;
二是主管管理部门发生重大调整。由发改委牵头变为质检总局牵头、发改委指导相关工作,认证规则的制定由认监委商发改委制定,发布也由认监委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地方质检两局按照相关职责,负责辖区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